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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医医院医务人员五项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19日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一律不准收受患者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红包”(包括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对一时难以谢绝和无法拒收的,应在三天内上交所在单位组织,由单位组织退回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逾期隐瞒不交经查实属于第一次者,处所收财物款五倍的处罚,并降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属于二次者,除上述处罚外、并降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实行待岗处理,三次以上者取消行医资格。

  二、不准向患者及家属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一经查实,处以其索要钱物款额十倍的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职、待岗直到取消行医资格。

  三、不准接受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卫生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违者按受贿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不准对常见病开大处方、滥检查,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凡多收费、乱收费者,退回多收款额,责任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并实行待岗处理。

  五、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对疏于管理甚至放任不正之风盛行的医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报请上级取消医院等级的处理。对违违犯上述规定二起以上者给予单位领导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