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景德镇市中医院 >> 专题区 >> 红包回扣专项治理 >> 浏览文章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红包”和回扣问题常态化治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3日

 

为深入推进“红包”、回扣问题常态化治理,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不断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根据省纪委关于深化“红包”问题治理的精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一)深入开展思想教育。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不断加强党的基础理论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反腐败形势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提高拒收“红包”、回扣的自觉性。
(二)着力强化纪律教育。组织领导干部和医疗卫生计生工作者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学习省纪委关于整治“红包”问题的一系列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风建设“九不准”等要求,强化廉洁从政和廉洁从业的意识。
(三)广泛进行典型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卫生计生行业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同时运用卫生计生系统发生的收受“红包”、回扣被惩处的反面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做到警钟长鸣、关口前移。
二、严明纪律要求,促进廉洁从政从业
(一)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收送“红包”。
1、严禁个人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2、严禁其父母、配偶、子女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3、严禁借节日名义,收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红包”;
4、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5、严禁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
  (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或医疗活动中要廉洁从业,严禁收受“红包”、回扣。
1、不得在医疗活动中收受患者、患者家属或单位、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
2、不得以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方式收受患者、患者家属或单位、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
3、不得暗示或索要收受患者、患者家属或单位、个人的“红包”;
4、不得在办理行政审批、各类评审及卫生监督、检验、检测中暗示、索要和收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红包”;
5、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单位或个人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
6、不得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7、不得参加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三)规范医疗卫生计生人员执业行为。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切实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格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及时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并认真解答患者疑问。继续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不当处方院内公示点评制度,充分利用“阳光医药”系统规范医生用药行为,促进科学诊疗、合理用药。
三、深化风险岗位管理,建立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一)推动行政管理人员规范用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单位要认真查找权力运行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内控程序,规范权力运行。针对容易发生“红包”、回扣问题的重点岗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红包”、回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通过及时约谈、函询、诫勉纠错、责令整改、执纪问责以及岗位调整等手段,对“红包”、回扣问题及时防范纠正或严厉惩处。
(二)强化医药产品购销诚信管理。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产品时,双方必须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在合同中设置不得收、送商业贿赂的条款,并明确约定法律责任。对经核实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供应商,及时列入不良记录或者黑名单,并上报相关部门,按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买其产品。探索建立各类人员诚信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将违规违纪行为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和医德医风档案,与职务、职称晋级和晋升、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挂钩。